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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初级会计基础考点(二)
发布时间:2022-07-06 16:11:34     来源:时刻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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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整理了一期“2022年初级会计基础考点(二)”资讯分享给大家,供参考。

2022年初级会计基础考点(二)已整理本文整理了部分初级会计常见考点,供考生参考。下面小编来给大家介绍一下具体情况。

2022年初级会计基础考点(二)

1.税收保全的适用条件

(1)有证据证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2)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发生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以及在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的限期内;

(3)经税务机关责令提供纳税担保,纳税人不能提供;

(4)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2.税收保全的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放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3.不适用税收保全措施的财产

(1)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2)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4.税收保全的期限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5.税收保全措施的解除(2022年新增)

(1)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了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2)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终止保全措施,转入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强制执行

6.税收强制执行的适用情形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2)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纳税担保人。

7.税收强制执行的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强制扣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3.强制执行的范围

(1)金额范围

①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上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②对纳税人已缴纳税款但拒不缴纳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可以单独对纳税人应缴未缴的滞纳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2022年新增)

(2)财产范围

①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②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以上就是小编对“2022年初级会计基础考点(二)”的相关解答,希望对各位考生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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